學分班退費申請辦法
退費規則:
一. 本校可依報名人數,決定是否開班,如不開班,退回所繳學分費及報名費。
二. 依教育部 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 第十七條規定 辦理
學員完成報名繳費後,因故申請退費,應依下列方式辦理
1. 學員自報名繳費後至開班上課日前申請退費者,退還已繳學費全額
(需於開課前三日提出申請,如逾期僅退還學費之九成),報名費一概不退還。
2. 自開班上課之日算起未逾全期三分之一申請退費者,退還已繳學費之半數。
3. 開班上課時間已逾全期三分之一始申請退費者,不予退還。
三. 當期課前取消或中途退費者,報名費不退,下一期繼續報名者無需繳報名費。
( 如學員中間有一期未報名課程,下一學期則以新生身分收取報名費)
四. 開始上課後如退選單一科目者,以課務組之加退選日為止
(請注意本校網路公告)。
五. 退費申請請下載下方退費申請單,填寫完畢、親筆簽名後掃描、傳真或拍照
回傳信件至yic25@gm.ttu.edu.tw,或親送至本校推廣中心辦理。
六. 學分班學生所選課程上課時間不得互相衝堂(含跨校暑修課程),
如有衝堂之科目概予註銷且不退費。
七.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題通過後實施,修正亦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