學分班退費申請辦法

退費規則:

一. 本校可依報名人數,決定是否開班,如不開班,退回所繳學分費及報名費。

 

二. 依教育部  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 第十七條規定 辦理

   學員完成報名繳費後,因故申請退費,應依下列方式辦理

1. 學員自報名繳費後至開班上課日前申請退費者,退還已繳學費全額

 (需於開課前三日提出申請,如逾期僅退還學費之九成),報名費一概不退還。

 

2. 自開班上課之日算起未逾全期三分之一申請退費者,退還已繳學費之半數。

 

3. 開班上課時間已逾全期三分之一始申請退費者,不予退還。

 

三. 當期課前取消或中途退費者,報名費不退,下一期繼續報名者無需繳報名費

     ( 如學員中間有一期未報名課程,下一學期則以新生身分收取報名費)

 

四. 開始上課後如退選單一科目者,以課務組之加退選日為止

      (請注意本校網路公告)。

 

五. 退費申請請下載下方退費申請單,填寫完畢、親筆簽名後掃描、傳真或拍照

      回傳信件至yic25@gm.ttu.edu.tw,或親送至本校推廣中心辦理。

 

六. 學分班學生所選課程上課時間不得互相衝堂(含跨校暑修課程),

       如有衝堂之科目概予註銷且不退費。

 

七.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題通過後實施,修正亦同。